荃 葵 青 傑 出 學 生 會
臨 時 會 章
(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修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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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一 章 : 總 則 》 |
- 名稱
本會中文定名為「荃葵青傑出學生會」(簡稱荃葵青傑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為 "Tsuen-Kwai-Tsing
Outstanding Students’ Association"
(簡稱 TKTOSA)。
- 宗旨
本會為香港荃葵青區中學校長會(以下簡稱校長會)屬下之組織,宗旨為聯繫歷屆荃葵青區傑出學生,以及推動區內各學校間之交流,藉以促進區內學生的學習及成長。
- 行政年度
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財政年度
與行政年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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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二 章 : 會 員 》 |
- 資格
凡曾獲選荃葵青區傑出學生者皆可登記成為本會會員。
- 權利
(一) 參加本會為會員舉辦之活動。
(二) 所有會員享有監察、提出創制、複決、罷免和修章、選舉及被選之權利。
- 義務
(一) 遵守本會會章。
(二) 支持本會之活動。
(三) 準時繳交會費。
(四) 出席會員大會。
- 會費
(一) 免首年會費。
(二) 下屆會費之修訂須於本屆執委會及會員大會通過。
- 開除會籍
如會員未能準時繳交會費、觸犯本港法例,或嚴重影響本會聲譽,執委會或會員大會有權除去其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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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三 章 : 組 織 》 |
- 名譽會長,會長及顧問團
(一) 名譽會長由荃灣及葵青區民政事務專員出任。
(二) 會長由校長會主席擔任。
(三) 顧問由荃葵青區中學校長會推選五至十人擔任。
會長一人:監察執委會推行一切活動,其權力在執委會及會員大會之上。
顧問五至十人:列席執委會會議,享有發言權,無投票權。
- 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
(一) 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負責推行本會活動、管理本會財政、籌備下屆選舉事宜等。
(二) 任期與行政年度相同。
(三) 成員十人由選舉產生。
主席一人:負責本會一切內外事宜,及召開會議,而在執委會投票表決時,只在有關表決項目票數相等時享有投票權。
內務副主席一人:負責本會一切內務事宜,並於主席缺席時暫代其職務。
外務副主席一人:負責本會一切外務事宜。
內務祕書一人:負責本會一切檔案、文牘及會議紀錄等文書事宜。
外務祕書一人:負責本會一切對外聯絡及書信等文書事宜。
財政委員一人:負責本會一切財政事宜,須於每屆提交全年財政報告和建議下屆會費(再於下屆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通過)。
宣傳及出版委員二人:負責本會一切宣傳及出版事宜。
康樂委員二人:負責本會一切活動事宜。
- 上屆代表
(一) 由上屆執委會選出。
(二) 必須列席執委會會議,於會議上有發言權,但沒有投票權。
(三) 必須設此職位,有上屆執委會委員連任除外。
-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須每屆最少召開一次,召開日期由執委會議定。
(二) 會員大會權力在執委會之上。
(三)
-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最少為全體會員之三分之一。若在大會開始時間半小時後出席人數不足,則由主席宣佈流會,由執委會再議定開會日期。
- 第二次召開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最少為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一,若在大會開始時間半小時後出席人數仍不足,則大會仍可繼續召開,惟不能通過對會章作出任何修訂。
(四) 本會重要議案如會章及會費之修訂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贊同,方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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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四 章 : 執 委 會 會 議 常 規 》 |
- 會議之召開
- 如有需要,主席可召開執委會會議。
- 如經三分之一執委會委員(不計主席在內)要求,主席須召開會議
- 文書委員須於開會前至少三日通知顧問及執委會委員,並附議程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報告及討論事項,並確定會議出席人數。
- 開會人數為全體執委會委員之三分之二或以上。
- 執委會委員請假須於會議前最少一日通知主席。
- 表決
任何動議,須有一名出席會議之執委會委員和議,及須有出席並參加投票執委會成員大多數同意始作通過。
- 流會
如出席會議人數在開始時間半小時後不足,主席須宣佈流會。
- 文書須於會議後十四日內完成會議紀錄之撰寫,經執委會成員及顧問審閱後,可於下次會議修訂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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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五 章 : 選 舉 》 |
- 選舉目的及投票人資格
執委會全體委員須由提名及選舉程序產生,而投票人須為本會會員。
- 候選人資格
所有會員均可自薦或被提名參選,惟至少須有兩名會員和議,而被提名參選者須為自願性質,否則可向執委會提出放棄參與選舉,另所有執委會委員只可連任三年。
- 候選人參選期限
所有合資格參選人必須在執委會所訂下之截止日期前向執委會呈交報名表格,否則將不獲處理。
- 選舉程序
(一) 選舉由上一屆執委會籌辦。
(二) 須召開會員大會進行選舉。
(三) 如參選人數多於十人,每人最多可投十票。如參選人數為十人或以下,每人只須投信任或不信任。
(四) 於投票當日須完成點票工作。
(五) 如參選人數多於十人,得票最多之十人互選執委會各職位。
(六) 如參選人數為十人或以下,須獲得投票人數一半或以上信任票,方可當選為執委會委員,各職位將由參選者互選出任。
(七) 執委會最少須有五名委員,方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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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六 章 : 其 他 》 |
- 出缺
在執委會出缺期間,去屆執委會委員須成立臨時行政委員會,維持本會的基本運作及對外聯絡,任期至新執委會上任止。
- 修章
(一) 會章之修訂由執委會負責,會員有權向執委會提出修章建議,由執委會於會員大會提出。
(二) 提出建議時,須指明個別條文的生效日期。
(三) 所有修章須每一條以獨立形武經會員大會通過,方可於建議之生效日期生效。
- 辭職及遺缺
(一) 執委會委員如在任期內申請辭職,須獲過半數執委會委員同意。
(二) 若有委員離職,其職務可由其他執委會委員分擔,或由執委會作出委任。
(三) 執委會可因應情況調動職位,但須經執委會通過。
- 如執委會委員嚴重失職或觸犯本港法例,執委會或會員大會有權動議彈劾及罷免之,而是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有三分之二出席委員通過罷免議案,方為有效。
- 未經本會執委會決議通過,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義或使用本會任何名稱舉辦任何活動、對外發出任何信件或訊息(包括電子郵件)或進行任何活動。
- 其餘有關各執委會幹事工作圍範及會議之條文可參見本會工作守則。
- 若執委會行動出現嚴重錯誤或違反本會會章,因而導致與本會成立宗旨相違背,校長會可解散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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